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遂昌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工作规则 

一、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,提高工作效能,加强督查工作,根据《遂昌县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精神,制定本工作规则;

二、遂昌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职责:

(一)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,提高行政效能。

(二)受理企事业单位、人民群众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《暂行规定》行为的投诉。

(三)调查、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《暂行规定》的行为。

(四)检查、督促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决定的贯彻执行。

(五)对机关行政效能的建设提出意见建议,倡导依法、高效、文明执行公务。

(六)保护重点企业及其主要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。

(七)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及机关效能的事项。

       三、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设立8123456投诉电话及“行政效能投诉信箱”。

       四、行政效能监察中心接受投诉后,按下列方式处理:

     (一)属受理范围的,反映县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《暂行规定》的,由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直接调查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受理。

反映科、所、队、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《暂行规定》的,一般由主管部门调查处理,效能监察中心督办。效能监察中心认为必要时,可直接查处。

(二)对涉及政策性、法规性问题的投诉,转县委、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落实。

(三)对重大的投诉,由投诉中心向责任部门发《督查通知书》或抽调有关单位的人员直接进行调查核实。

(四)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,按照信访有关规定处理。

五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《暂行规定》,需要予以效能告诫的,由行政效能监察中心予以告诫。

效能告诫应严肃认真,指出违规事实,违规后果,违规条款及必要的纪律教育,并向被告诫人发送《效能告诫书》。

被告诫人可以就违规事实等发表书面或口头意见。

效能告诫自送达《效能告诫书》之日起生效。

六、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《暂行规定》不够效能告诫的,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可直接予以被投诉人诫勉教育,诫勉教育应记录在案,被投诉人应作书面承诺。

    七、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在受理、调查、处理投诉事项时,可以运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规定的各项职权和手段;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时,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
八、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对决定受理并直接调查的投诉事项,一般投诉应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,并答复投诉人办理结果,情况比较复杂的投诉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,并及时向县委、县政府报告。

九、行政效能监察中心支持和保护投诉人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《暂行规定》行为的投诉。对投诉人及投诉内容严格保密。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,要依法依纪从重查处。

十、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、严守纪律、实事求是、公正廉洁,认真处理投诉事项。

十一、行政效能监察中心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、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。

十二、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应将受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送组织、人事部门备案。

十三、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 

 

 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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